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新媒体、网络平台、教育培训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双减”工作落实,全面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全市广大广告经营单位、各类媒介及教育培训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教育方针,在广告经营过程中,始终强化教育培训广告的自律审查,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发校外学科类培训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服务。
二、不得制作、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三、不得制作、发布利用假名师、专家、教授、学者、受益者等名义、形象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七、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十、不得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希望全社会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培训广告线索的,可拨打举报电话12315。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