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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朔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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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朔州讯 3月15日上午,朔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来自国家和省、市15家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会上,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全市2021年度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和2022年消费维权重点工作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对全市药品安全总体形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及针对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和青少年群体普遍关注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和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虚假广告整治情况等事关民生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021年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朔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创优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为主线,以“扬优势、补短板、防风险、开新局”为目标,依法履职,坚持规范与引导并重、监管与服务并举,大力加强消费维权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是以“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创建为抓手,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不断构建“大消保、大维权”格局。2021年朔州市创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57家,诚信经营户115户,推进线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退货数量133件,退货金额达51578元。

二是以“四个最严”要求为工作标准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全力守护消费安全底线。

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管,落实“一退两抗”药品销售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完成“两品一械”抽检468批次,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置,有效防范了安全风险,消除了隐患。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先后组织开展了8项专项整治,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382家,消除安全隐患397个。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17家,督促整改问题29条。共抽检各类产品778批次,对21批次不合格产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后处理。

同时,持续推动县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共检测进口冷链食品1179吨。组织开展“你点我检”“你我同查”活动,共完成食品抽检7956批次,依法对153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核查处置。

三是积极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和粮食购销领域为主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虚假违法广告治理,2021年共查处各类案件1303件,罚没款572万元。

接下来,朔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持续发力,深化推进全市“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共促消费公平,打造放心消费朔州品牌。并且,大力实施安全底线守护工程和综合执法为民工程,坚守“四大安全”底线,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此外,记者在发布会上还了解到,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交投诉举报,根据全国统一安排,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五条热线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实现“一号对外、集中管理、便民利企、高效执法”工作机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双号并行。

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咨询共6923件,其中投诉举报6761件,业务咨询162件。投诉案件中,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1.21万元。

附:2021年朔州市消费维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一、XXX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使用的“泰将沙拉酱”“好先森香辣炸鸡酱”“泰将千岛酱”等食品超过保质期限仍在使用。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二、XXX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进口牛腩未按规定检验检疫食品案

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冷库内存放有未经山西省总仓检验的进口牛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2200元。

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天然气初装费案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规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依法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退还多收款项,处罚款55440元。

四、XXX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0日,根据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当事人销售的车用-10#(VI)柴油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7608.8元。

五、XX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户外灯箱广告中发布“XX医院 看男科到XX医院 全面解决男性健康问题 疗效保障”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疗效保障”属于对功效作出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销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0元。

六、XX按摩店发布虚假广告

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户外门店悬挂的广告牌中宣称“眼健视力”“近视600度以内签约矫正”“近视100度以内免费”“老花眼”“飞蚊症”“白内障”“青光眼”“视力防控矫正保健”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外宣称的上述服务,无相关医疗资质且不进行此项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销虚假广告,处罚款2000元。

七、XX美容店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1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经销的“凰小七·少女膜塑霜”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处罚款10000元。

八、XX快餐店混淆行为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熬粥的包装袋擅自使用“粥记”“粥品”“米宝宝”与成都XX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创立的“粥传”外包装袋装潢相近似。经查,成都XX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米宝宝”图像作品登记证书、“粥传”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未到场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混淆行为和拒绝调查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现场违法物品;对实施混淆行为罚款人民币125000元;对拒绝调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九、XX医院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楼道墙上悬挂的宣传图片中提到的“我院专家参加的会议报告以及科研成果”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均提供不出相关的印证材料,当事人开展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十、XXX烟酒行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用于灌装白酒的汾酒20年空瓶,封盖机,散装白酒,空桶,印有山西杏花村青花汾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带纸,国窖1573酒及汾酒防伪标志。现场发现大量贵州茅台、汾酒、五粮液、牛栏山等品牌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自行灌装42°玻汾、青花汾酒20年,并购买侵权假冒白酒销售。涉案货值合计385684元。因此案数额较大,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1年度食品抽检、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食品抽检:2021年,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完成省转移任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88批次,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酒类、豆制品、方便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2个食品大类123个食品细类。抽查的样品检验项目主要为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理化指标等项目,共检出24批次不合格样品。

本次监督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的不合格率最高,抽检样品1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不合格率为23.08%;餐饮食品抽检样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不合格率为17.78%;食用农产品抽检样品301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不合格率为4.32%;其他食品类别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产品质量抽检: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年共抽检各类商品348批次,具体情况如下:

车用柴油104批次,不合格3批次,合格率为97%。

车用汽油49批次,全部合格。

车用尿素22批次,不合格1批次,合格率为95%。

民用散煤19批次,不合格1批次,合格率为95%。

食品相关产品95批次,不合格6批次,合格率为94%。

化肥10批次,全部合格。

其他工业产品及儿童学生用品49批次,不合格7批次,合格率为86%。

一、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工作,监测产品30批次(部分产品正在检测中),具体情况如下:

纸杯5批次,洗洁精5批次,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10批次,陶瓷10批次。

二、用于监督抽查(含风险监测)的经费是人民币56万元整。已全部完成支付。

[编辑:冯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