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周昱丽)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摊点经营行为,引导、督促食品小摊点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3月15日,记者获悉,该《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3月23日。
《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食品小摊点的食品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张挂或者由从业人员随身携带备案卡;在当地政府划定经营的区域和时段从事经营活动,鼓励食品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台面;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存放废弃物的封闭容器等设施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在使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可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所有一次性餐饮具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公示有效的健康证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按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食品小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收回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收回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通报备案卡发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