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朔州讯(记者 李一凡 通讯员 李玉梅)为更好地普及人社政策法规,增强工作人员对工伤认定的了解,5月12日下午,朔州市人社局开展“业务大学习、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主题学习日,由朔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伤认定维权执法科科长张建亮深入解读了工伤认定相关政策,局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
培训中,张建亮围绕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的情形,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申请材料,事故调查及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的时限、回避等七个方面内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条款就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解读,结合大量现实案例重点分析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并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参训人员进行了深入探讨。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等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职工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朔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对工伤认定政策的了解,强化了工伤预防意识,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理念,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