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吸烟,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四)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五)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朔州市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当前,朔州市已进入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期,特别是农耕时节焚烧秸秆现象增多,清明节焚烧祭祖活动增多,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线索,朔州市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朔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