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全市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更好地保障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圆满举办,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朔州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30项特别规定》的要求,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销售散煤和各类燃烧性旺火。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经营户均不得销售散煤及散煤制品旺火。不得销售木制旺火、香质旺火、生物质旺火等产生烟尘的燃烧性旺火。
二、市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外的经营户不得销售不合格散煤及煤制品。要加强环保意识,主动停止售卖煤制旺火、木制旺火、香质旺火、生物质旺火等产生烟尘的燃烧性旺火,保障空气质量。
三、朔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散煤及各类燃烧性旺火的行为实行常态化管控、查处。
各相关经营户要高度重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