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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社局“业务大学习、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主题学习日 为您解读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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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朔州讯(记者 李一凡 通讯员 李玉梅)为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政策知晓度,5月5日下午,朔州市人社局“业务大学习、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主题学习日,由朔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劳动能力鉴定执法科科长梁志海专题解读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朔州市人社局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

培训中,梁志海围绕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作用、种类,申请条件、申请再次鉴定条件、申请复查鉴定条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要求,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包含的内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时限,工伤职工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终止的情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律责任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应法定待遇等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与参训人员进行了案例分享和常见问题交流。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运用医学科技方法和手段,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是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救济途径,即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目的不同,分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为了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时效性,使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确认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实践中,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服务申请人,我市对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上门服务;对伤情较轻、没有异议、证据充分的异地返乡申请人,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快速鉴定;对多部位伤情实行一次性鉴定,为申请人提供“只跑一次”鉴定服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性化服务深受申请人好评。

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参训人员对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了解,为提升朔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效、推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

[编辑: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