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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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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4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由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档案管理条例实施23年后首次全面修订,对于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管好用好档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及档案工作的实践创新,档案保管、查询服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档案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我省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此,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共8章38条,修改幅度大,创新亮点多,如新增“档案的收集和保护”专章,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移交档案的具体职责;健全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制定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的程序;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的具体职责;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还规定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颁布实施为新时代山西省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推动山西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制度引领,是山西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张汉琦说。

[编辑: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