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4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山西湿地资源极其有限、极其珍贵,对山西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山西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湿地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侵占湿地、破坏湿地现象还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起施行,我省需要结合实际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珍贵的湿地资源。
《条例》共6章39条,突出保护优先,根据山西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强化了保护措施,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这是我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杨向群说,《条例》明确了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省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规定。同时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等。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管理与监督、修复与利用,针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擅自改变、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