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同时优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公告》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9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公告》规定,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同时满足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3个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结。
此外,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按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规定做好音像记录。实地查验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查验的其他内容。(记者 任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