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朔州讯(实习记者 杨婷婷)记者从朔州市公益诉讼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刚、孙某、王某平、赵某四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王某平在右玉县新城镇一处空置养殖场非法建设废旧电瓶土法炼铅厂。四人分工协作,约定利润分成,雇佣27名工人实施拆解、处置废旧铅酸电瓶、炼制铅锭、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情况下,该土法炼铅厂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直接排放,酸液直接倾倒在右玉县威远镇东王庄村东山沟内,造成生产场所周围充斥着刺激性气味、山沟内漫布着废液,特别是该土法炼铅厂紧邻一家饮料厂,如果铅酸等废液通过渗透污染地下水,后果将不堪设想。
2021年3月30日,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刚、孙某、王某平、赵某为被告,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应急处置费、鉴定费89.92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29.17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 年5月17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对四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提出的依据等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及生态损害后果,应由四被告承担污染土壤损害价值3倍的惩罚性赔偿为宜。四名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2021年6月29日,右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四被告应承担污染环境导致的各项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19.09965万元,支持了右玉县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法定上诉期内,本案31名刑事被告人之一苏某荣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在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2021年8月3日,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