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全省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质效,加强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6件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业务综合履职优势,统筹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重点围绕依法惩治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诉源治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等,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一:王某乙监护缺失综合救助案——跨区域多部门协作合力推进临时监护人家庭教育
【关键词】
异地协作 监护缺失 困境儿童 综合救助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甲与他人未婚生育王某乙,后独自抚养王某乙长大。2022年8月,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陕西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乙时年8岁,因无人照料,被送至陕西省某市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中心。山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陕西省检察机关移送的该困境儿童保护线索后,对王某乙开展了全面综合救助。2023年,该案的办理情况先后被央视《一线》及《今日说法》宣传报道。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认真调查评估,协作落实临时监护,为因案失去监护的孩子“寻家”。山西检察机关深入王某乙户籍所在地,走访当地派出所、乡政府、村委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经了解,王某乙母亲失联多年,爷爷奶奶均已去世,亲属中有姑姑王某丙、王某丁。鉴于王某甲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山西陕西两地检察机关在征得王某甲同意后,协作配合为王某乙落实临时照护。因王某丁拒绝承担照护责任,检察机关随即联系王某丙,经过多次沟通,王某丙表示愿意临时照护王某乙,但因丈夫去世、自己患病且无固定收入、还需抚养11岁的儿子等导致生活困难而心存顾虑。两地检察机关评估认为,王某丙可以作为临时照护人。为解决王某丙后顾之忧,两地检察机关搭建了“一案、两地、四部门”协作平台,共同启动司法救助和社会化救助程序。山西检察机关协调为王某乙落实未成年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向当地慈善总会申请救助金5000元,向妇联申请困境妇女救助金1000元,陕西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后山西检察机关将王某乙接回,交由王某丙监护抚养,并协调当地教育部门为王某乙办理入学,当年九月王某乙入学读书。
(二)持续关注回访,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关爱缺失的孩子“暖家”。为确保王某乙更好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山西检察机关对王某甲进行入所谈话,详细了解王某乙的成长经历、兴趣爱好等情况,并在跟踪回访中了解到,王某乙融入新环境有障碍,王某丙开展生活照顾和家庭教育也面临困难。两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制定了“专业培训+心理疏导+定期回访+长期关注”的“订单式”家庭教育指导方案。针对王某乙自幼母爱缺失、其父长期不良生活习惯和不当行为给其成长带来的负面示范,山西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王某乙修复母爱缺失、父亲犯罪带来的心理创伤。针对王某乙与姑姑王某丙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薄弱,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传授王某丙育儿方法和沟通技巧。同时,山西检察机关还协调团县委及志愿者,带领王某乙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逐步培养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经跟踪回访了解,王某乙逐渐适应新的生活学习环境且情绪稳定。
(三)延伸职能,推动建立涉案困境儿童长效保护机制,为更多需要救助的孩子“护家”。山西检察机关就发现的困境儿童“应救未救”问题,联合当地民政局、人社局、妇联等十三个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涉案困境未成年人“一站式”救助平台。针对适龄儿童失辍学问题,积极运用“控辍保学”数字检察模型,动态监控适龄儿童就学情况,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山西检察机关还开展了“关爱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专项行动,制定《关爱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落实工作制度》,建立《监护缺失线索及帮扶台账》,对疑似存在监护缺失、抚养困难的线索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及时评估关注困境儿童抚养和监护情况,推动涉案困境儿童关爱工作常态化。专项行动共移送关爱救助线索2条,保护涉案困境儿童4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异地移送的困境儿童监护缺失线索时,要加强与办案地检察机关的联动履职,通过联合协作,全面分析涉案儿童面临的困境,综合运用民事监督、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等多种方式,为未成年人落实临时监护。针对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感情基础弱、情感链接不牢固,要制定“订单式”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联合妇联上门培训育儿及沟通技巧,并通过心理疏导、定时回访、长期关注等方式及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要建立内外协作工作机制,精准排查监护缺失线索,引导社会力量主动救助,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刘某某抢劫案——借助观护帮教基地开展精准帮教助推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爱心企业观护基地 公益实践 多元帮教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男,18周岁,另案处理,已判决)伙同李某某(男,18周岁,另案处理,已判决)、刘某某(男,案发时16周岁),在王某某住处内对被害人赵某某(男,19周岁)进行非法拘禁,通过扇耳光、拳打脚踢、下跪侮辱等方式索要1000元现金,并抢走手机一部。期间,刘某某负责看守被害人赵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构成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44元。案发后,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综合评估,不公开听证,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进行了细致的社会调查,通过走访刘某某家长、老师和同学,深入了解其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犯罪原因,向侦查人员了解其到案后的悔罪表现等。综合评估后认为,刘某某平日表现良好,没有恶习;本次犯罪系因交友不慎,法治意识淡薄所致,系初犯;到案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经过不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
(二)多部门联动,首设爱心企业观护基地,开展精准帮教。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与当地工商联、团区委会签《关于在爱心企业设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在辖区11家企业设立某市首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一系列观护帮教工作。后经征求刘某某及其父母意见后,检察机关将刘某某安置于某服装厂进行观护帮教。
(三)建立帮教小组,联合开展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考察期内,检察机关组成“检察官+职业师傅+司法社工”的帮教小组,对刘某某联合开展多元帮教。由观护基地车间主任担任刘某某技能帮教老师,负责刘某某的劳动培训、人际引导、思想教育。由司法社工对刘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增强回归社会的决心和勇气。检察官定期对刘某某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进行面对面交流。
(四)创新“党史教育+公益活动”,提升帮教对象的社会责任感。一方面,利用观护企业的党支部力量,将党史教育融入帮教活动内容中,帮助刘某某重塑“三观”。另一方面,利用检察机关在当地某商圈成立的观护基地,安排刘某某在基地马克思主义书屋、书心驿站等场所进行公益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其社会责任感。
(五)精准帮教助推涉案未成年人“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经过为期六个月的观护帮教,刘某某在观护基地遵守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在人际交往、性格养成、法治意识等多个方面都有了明显提升。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山西省某企业因防护服订单需求激增,面向社会招录志愿者,刘某某因在服装公司学习过裁剪、缝纫等技术,主动报名成为一名志愿者,身体力行回报社会。
【典型意义】
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始终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对认罪悔罪较好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立帮教小组,联合开展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创新“党史教育+公益活动”,提升帮教对象的社会责任感;与爱心企业联合设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精准帮教涉案未成年人“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助推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三:王某某等3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强化监督 综合履职 以高质效办案治理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问题
【关键词】
立案监督 追诉漏犯 行政公益诉讼 综合履职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王某某等3人在明知赵某某等8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先后组织该8人在某县某音乐餐厅KTV包间内进行有偿陪酒、陪唱等营利性陪侍活动,并从中获利。涉案未成年人在陪侍过程中沾染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立案监督,及时打击犯罪。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王某某组织几名未成年女孩(部分为在校学生)在一音乐餐厅进行有偿陪侍,遂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该音乐餐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获悉该行政处罚线索后,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既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又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当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办理本案期间,检察机关发现李某乙也曾组织未成年女孩在该餐厅内进行有偿陪侍,遂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以李某乙为突破口进一步取证”的侦查建议,并派员和侦查人员共同赴外省实地取证。最终,公安机关补强了王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并查清了李某乙等人在某县域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犯罪事实,后李某乙团伙各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诉漏犯,提升监督质效。审查逮捕期间,为促使王某某真诚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对王某某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王某某主动检举揭发了该音乐餐厅实际经营人张某甲和经理李某甲的犯罪事实。针对该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围绕音乐餐厅实际经营情况、王某某与张某甲、李某甲的聊天记录、三人的利益分成等关键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补侦意见。经过进一步侦查,检察机关对漏犯张某甲和李某甲依法追诉。
(三)综合履职,助推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音乐餐厅超出营业执照许可范围从事KTV营业活动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涉案音乐餐厅的监督管理、在全县域范围内开展餐饮行业检查整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注销了涉案音乐餐厅的营业执照,并开展了餐饮行业、娱乐场所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在娱乐场所张贴禁入限入标志、建立身份核查台账,督促音乐餐厅加强证照管理、合法合规经营,并回复检察机关。整改结束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整改效果开展“回头看”,通过实地走访、联合检查的方式对县域内的娱乐场所和音乐餐厅进行了回访,并开展了以案释法活动,强化经营者和从业者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问题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树立系统思维,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准确打击治理,确保不枉不纵。要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强化立案监督、引导侦查、追诉漏罪漏犯等工作,精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一案多查”,注重运用多种检察职能手段,通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打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组合拳”,以司法保护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协同政府、社会共同当好未成年人的“安全员”。
案例四:督促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农药、电子烟行政公益诉讼案——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呼吁 开展诉源治理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行业治理 民事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在吕梁市“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呼吁:某县有未成年在校生自伤自残,应当引起重视。当地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某日杂商户李某违规向未成年人王某某销售农药,王某某服用后造成身体伤害,多次进行抢救和治疗。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学生有吸食电子烟的行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全面规范农药市场管理和电子烟市场管理。针对调查发现的部分商户向未成年人售卖农药和在校生吸食电子烟问题,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立案,后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厘清了各自工作职责,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发出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农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部门发出整治“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部门迅速部署开展了农药、电子烟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了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二)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全面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商户李某向王某某售卖农药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同意王某某申请,并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商户李某承担王某某20%的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发现,王某某六岁时父母离异,一直随母亲生活,八年来生父未支付抚养费,遂支持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诉讼,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4.35万元。
(三)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就案涉学校存在的生命教育和法治教育缺失、不重视学生心理健康等问题,依法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案涉学校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进校园活动。2023年10月,当地电视台将该案办理情况改编为《自习课上的风波》在黄金时段播出,取得良好法治宣传效果。
【典型意义】
人大代表的呼吁,就是人民群众的呼声。本案中,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能动履职,以诉源治理为价值导向,通过诉前磋商、主动沟通,阐明事理、法理、情理,取得当事双方认同;通过召开听证会,和行政机关达成共识,有效化解履职争议;通过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促进“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推动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形成共管共治大格局。
案例五:赵某某猥亵儿童案——对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从业禁止督促校外培训监管机关履职
【关键词】
猥亵儿童 校外培训机构 入职查询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被害人张某(女,案发时5周岁)跟随其母亲前往某培训机构陪同其哥哥上课,期间,张某跟随赵某某(案发时20周岁,培训机构教练)进入更衣室,赵某某将张某抱坐在自己腿上实施了猥亵。后张某向其母亲述说此事,其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1月6日,检察机关以赵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从业禁止。2023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以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赵某某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引导侦查,准确适用从业禁止规定。检察机关在案发后及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固定被害人陈述,调取被害人就医记录、监控视频、被害人母亲证言、培训机构负责人及多名教练证言等指控犯罪的关键性证据,完善证据链。赵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适用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二)检察一体化履职,上下联动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监管职责。办案中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案涉培训机构未办理《体育经营备案证》,当地卫生健康与体育部门对此未尽到监管职责,且未对辖区课外体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入职查询。检察机关依法向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全面履职尽责。同时,针对全市课外体育培训机构可能存在入职查询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体育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全市课外体育培训机构监管,依法开展入职查询工作。市体育局进行了相应整改,在检察机关协助下对全市372名课外体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了查询,并通报了3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三)开展专项行动,促推入职查询、强制报告制度在课外培训机构、医疗机构落细落实。检察机关总结此案办理经验,结合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总体情况,向当地政法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后区政法委牵头,联合检察机关、文旅局、科技局,在辖区内针对所有课外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了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等专项检查,并同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和讲解,推动两项制度落到实处。
【典型意义】
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实,青少年课外培训市场发展迅速,在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办理课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要准确适用从业禁止;要以个案办理为依托,积极开展诉源治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狠抓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等制度的落实;要主动争取党委支持,通过专项行动将犯罪预防工作扩展到辖区内所有相关机构,有效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案例六:张某某盗窃案——精准施策指导家庭教育建立机制 矫治管控不良行为少年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期限 家庭教育指导 精准帮教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8日凌晨,张某某(男,案发时17周岁)先后在某市某小区盗窃电动自行车三辆,价值2669.5元。2022年5月27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6月20日,该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期限为八个月。之后经过七个月35次的帮教、17次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持续的跟踪回访,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家庭的沟通方式、沟通频率均有明显改善,亲子关系逐步回暖,张某某的行为得到矫治并树立了规则意识、法律意识,经评估决定缩短考察期一个月,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定准误入歧途“病灶”。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对张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查,张某某系留守儿童,7岁时父母离异,父亲因犯贩卖毒品罪服刑多年,母亲改嫁外地很少联系,由祖父母隔代抚养,结识不良青年后逐渐沾染恶习,出现多种严重不良行为,后玩游戏成瘾,为维持游戏开销实施了盗窃犯罪。由检察官、司法社工、侦查人员、妇联委派的家庭教育指导师组成的工作小组综合评估分析认为,父亲的缺位、母亲的淡漠、祖父母的溺爱纵容让张某某滑向犯罪的泥潭,但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是导致张某某犯罪的深层原因,改善其家庭教养方式,对其加强引导和教育,有助于张某某回归正途。
(二)“家”“教”结合双管齐下,助力罪错少年回归。检察机关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决定“帮教+家庭教育指导”双管齐下,运用“适时评估+分段干预+跟踪回访”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分时间段对家庭教育成果进行论证评估。一是唤起责任意识。针对母子关系生疏的问题,引导其母全流程参与帮教过程,通过释法说理、案例讲解、发出督促监护令等,唤起其作为母亲的责任意识,增进母子间理解与信任。二是改善家庭氛围。针对张某某抵触融入其母亲重组家庭的问题,动员张某某祖父母作为重要力量参与到家庭教育中,以改善大人关系带动修复母子关系,检察机关“一周一回访”。三是传授教育方法。针对张某某母亲管束方法不当的问题,安排其参与“三晋家教家风学习基地”相关学习,引导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四是帮教动态考察。检察机关将家庭教育指导成果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动态考察的一项重要指标,激发张某某母亲学习和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修复亲子关系。
(三)由点及面融入治理,创新“3+N”帮扶计划。检察机关全面总结了本案帮教矫治和家庭教育指导的经验,并结合类案调研情况,提出由各部门联动协作的“3+N”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帮扶计划,得到领导批示并在全县推广。“3”是指学法宣法、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服务活动三项规定举措;“N”是指在三项帮扶措施基础上,根据不良青少年的不同情况,开展心理矫治、警示教育、小组社会工作活动、责令社会观护等教育矫治措施。截止目前,当地检察机关通过筛查,已将10余名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帮教计划,并已取得明显成效。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至关重要,改善亲子关系和家庭环境是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回正途的重要因素。办案中,要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精准、系统、有效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可以将家庭教育指导成果作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的重要指标之一,充分调动家庭教育指导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由点及面延伸职能融入社会治理,积极推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使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服务、机制化建设有效衔接,争取更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