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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工伤预防实行项目管理,即“先立项、后实施”

黄河新闻网 > 朔州频道 >  三晋快闻

近日,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应急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预防实行项目管理,即“先立项、后实施”。

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的费用。为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预防宣传费和培训费原则上按当年提取工伤预防费的30%和70%比例支出。

同时,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鼓励省本级和各市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形势,依托大中型企业分别建立一个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实施办法》明确,对符合基地建设要求的,可根据基地建设情况从工伤预防费中给予一定补贴。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实施办法》明确,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同意,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可提高1%—2%。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由大中型企业或行业协会申报,同时为避免面向社会和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出现空白,《实施办法》明确,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省本级和各市可直接拟定面向社会和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其单个项目费用应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大中型企业或行业协会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其中委托实施的项目应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程序,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即:50万元(含)以上的工伤预防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服务机构;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工伤预防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确定服务机构;10万元以下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单一来源磋商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应向协议签订单位(机构)分期支付项目费用。项目实施前预付费用总额的30%,项目实施中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再支付费用总额的30%—40%。项目实施完结且评估验收合格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评估验收报告支付余款;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直至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

[编辑:冯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