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禁行区” 筑牢“防火墙”
律师不得请托法官、检察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联系案件承办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与法官、检察官的亲朋、好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特殊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2月15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禁行区”。
据介绍,为筑牢防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防火墙”,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亲”“清”关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省司法厅逐项梳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认真分析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短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将其中关于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七个方面要求,延伸细化为律师不得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28种具体情形,对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高频行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比如,围绕利益输送,《负面清单》不仅规定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安排法官、检察官参加健身、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出资为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装修房屋、支付、报销其他各种费用,还明确律师不得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向其馈赠钱物,或是出借款项、房屋、交通工具等。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负面清单》从严规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日常接触交往行为,为强化律师执业监督提供了新遵循,是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督制度建设、营造良好执业风气和执业环境的重要一环,对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正常职业交往关系、强化律师执业监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必将起到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记者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