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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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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公告称: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应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

所有市场相关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经营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等;“年货”商品过度包装、价格虚高、空买空卖、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相关经营者,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为逃避监管处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应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消费前仔细阅读了解相关信息,“明明白白消费”“公公道道买卖”。如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相关违法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记者 许晶晶)


[编辑: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