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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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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进一步强化公民法律意识,依据《刑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12月29日,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提示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

具体如下:

一、承担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五、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防控疫情,需要每一名公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合力筑牢疫情防控防线,为全方位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健康保障。(记者 薛琳)


[编辑: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