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我省就加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监管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程序纳入《山西省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各市要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应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以教育培养成本为基础,扣除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其他财政补助,统筹考虑办学质量、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课后服务收费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要加强收费政策调控,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政府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对资金结余未投入办学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并降低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严格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各市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成本调查监审,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住宿成本项目包括房屋、床、桌椅等宿舍必要设施设备的折旧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和管理人员经费等有关宿舍管理正常支出的费用。教育培养、住宿等成本项目中,有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的,应当按合理比例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市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督管理,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非营利性办学要求,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记者 贾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