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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交管大队查获两起二次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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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12月10日15时许,应县交管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在开展酒驾查处行动中,查获一名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

15时22分,白某某与朋友喝了酒,饭后驾驶无牌的二轮摩托车回家时,行驶至应县清宁街八里坡路口东路段,被民警拦截,将车辆拦停后,当场查明白某某无证驾驶,但驾驶员身上的酒气浓厚,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吹气试检测,结果为62mg/100ml,初步判定为酒驾。

后经信息查询发现,白某某早在2020年6月就因酒驾被查,此次属于二次酒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对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对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2月9日22时12分许,应县交管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在开展夜查酒驾行动中,拦截了一辆新能源小轿车,驾驶员张某某,饭后驾驶无牌车辆回家时,行驶至应繁线1公里50米处,被民警拦截,将车辆拦停后,民警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吹气试检测,结果为30mg/100ml,随后民警将驾驶员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罚。

后经信息查询发现,驾驶员张某某在2016年8月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驾驶证被吊销、五年不得重新考取驾证,没想到五年期限刚刚结束,本可以在次考取驾驶证,现在倒好,正事不干又酒驾,再次接受处罚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对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通信员:王少卿

[编辑: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