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朔州讯(记者 赵振华)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清洗消毒等环节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怀仁市某某学校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4年3月7日对怀仁市某某学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食堂厨房4号灶台右边置物架上发现“悦厨来”辣鲜露调味汁,生产日期20220718,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过了保质期,随着时间推移,将可能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变化。食用过期食品还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会威胁到人体的组织器官和神经系统。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案例二:应县某某学校未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加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5日对应县某某学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校食堂未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加工过程控制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日查看该校食堂整改情况,该校于2024年3月10日整改完毕,并提交了附有整改情况图片的整改报告。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行为,对食品安全溯源,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朔州市平鲁区某某学校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12日对朔州市平鲁区某某学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幼儿园“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不规范,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四:山阴县某某学校食堂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案
2024年3月8日对山阴县某某学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校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且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是学校食堂食品经营的具体执行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提醒学校供应链条相关单位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谨防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五:朔州某某学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3月14日对朔州某某学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右玉县某某学校未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案
2024年6月28日对右玉县某某学校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校未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典型意义:学校应当把好大宗食材质量安全关,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严选优质供应商,全面确保学校食堂食材来源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