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钱龙)5月14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公布9起驾乘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例。
5月12日,崔某某驾驶豫D号牌小型轿车行至长治市黎城县黎侯镇某路段时,撞在路侧铁柱上导致车辆受损,因正确使用安全带,崔某某未受伤。
5月8日,王某某驾驶晋C号牌小型轿车在阳泉市城区某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晋C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因正确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都未受伤。
5月6日,樊某驾驶晋J号牌大型客车行至吕梁兴县某路段与史某驾驶的晋A号牌小型轿车碰撞,因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两车驾乘人员均没受伤。
5月3日,段某某驾驶晋A号牌小型客车行至京昆高速公路437公里处时,与中央隔离带护栏碰撞车身前部和左侧损坏,驾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没有受伤。
5月2日,薛某某驾驶晋M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运城市万荣县与赵某驾驶的晋M号牌小型轿车相撞,由于规范使用安全带,驾驶人未受伤。
4月28日,吴某某驾驶晋F号牌小型轿车,行至省道211线罗庄村附近发生侧翻,由规范使用安全带,吴某某只受轻微伤。
4月22日,曹某某驾驶晋L号牌轻型货车行至临汾市大宁县境内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苏A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因正确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都没受伤。
4月21日,张某驾驶冀H号牌小型轿车行至太原东二环高速时,左前轮突然爆胎撞向中央护栏并多次偏转,在与另一辆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后停下,当时车内3人都因系了安全带,没有受伤。
4月10日,原某驾驶晋E号牌小型轿车(搭载王某),行至晋城市高平市陈区镇时,因车速过快驶出道路与行道树相撞,因正确使用安全带,原某、王某均未受伤。
交警部门民警提醒驾乘人员:安全带能够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人体起到固定并缓冲惯性作用,有效减轻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能挽救生命,驾乘车辆外出时,请全程全员规范使用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