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总河长签署三号令
深入排查整治河湖库“四乱”问题
4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水利厅获悉:近日,山西省总河长签发第3号省总河长令,深入开展河湖库“四乱”问题排查整治,纵深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共筑山西河湖库安全保护屏障。
河道、湖泊、水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其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治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妨碍河道行洪、侵占水库库容等违法违规问题,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
要持续排查整治河湖“四乱”问题。聚焦围垦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建设妨碍行洪的企业厂房、养殖场等方面,切实清理整治存量问题;紧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的光伏电站,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等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要全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要加快推进水库库容曲线复核,重点排查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等侵占水库库容、分隔库区水面及阻塞溢洪道等行为,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对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要建立台账、重点整治,制定清理整治方案,明确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确保水库安全。
要认真排查整治山区河道存在问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将山区河道作为河湖库“清四乱”和涉河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排查降低划界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等问题;排查挤占河道、私挖乱采、私搭乱建等妨碍河道行洪违法违规问题;对交通便桥阻水情况,要重点调查评估,建立台账。
市县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整治任务落地落实;各级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清四乱”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合力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河湖长+”机制作用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问题清理整治,共筑山西河湖库安全保护屏障。(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