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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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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山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免税资格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可在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据了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均可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机关联合办理,并由“线下”转为“线上”。申请资格认证单位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相应的省级/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模块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可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均可享受。取得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更改名称的,应及时主动向原申请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延续;未报告或不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免税资格自动失效。(记者 任志霞)

[编辑: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