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是否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将由申请人自愿选择。目前,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因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选择用“一纸承诺”代替原来的经济困难证明。8月10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证明事项,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轻困难群众办事负担,省司法厅已下发《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因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除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对其填写、说明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证件。
《意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核查方式,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相关内容。申请人应当签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核查监督、虚假承诺法律后果等作出承诺。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制相关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为加强核查监督,确保承诺真实,《意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信函索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书面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也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有关数据库、系统等在线核查,也可根据需要实地走访调查。申请人承诺接受案件承办人监督、公示监督、群众监督。申请人虚假承诺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之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