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7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该《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一部符合山西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对于补齐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立法短板,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谭继海说。
《条例》坚持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属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共设7章37条,通过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加强公共文化品牌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特别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在上位法基础上,《条例》第七条按照市、县、乡村等三个层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种类和要求的规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设施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从明确政府职责、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等场馆作用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育引导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发展培养、评价机制,加强对民间文化人才的培养等等,亮点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