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育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指导、评估和监测的活动。
我省鼓励和支持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学校类型、办学特点,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依法办学情况;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材使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情况;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由教育督导机构依法追究责任,或者依法提出处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记者 武佳 实习生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