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7月18日0时27分,肖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省道205线(应县大石线)61公里处,被应县交管大队大临河中队民警拦截,将车辆拦停后,民警对肖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进行称重检测,结果车辆限重应为49吨、载重101.6吨、超重52.6吨、超限率为107.3%,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二
7月18日0时22分,苑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省道205线(应县大石线)61公里处,被应县交管大队大临河中队民警拦截,将车辆拦停后,民警对苑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进行称重检测,结果车辆限重应为49吨、载重108.4吨、超重59.4吨、超限率为121.2%,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三
7月18日0时27分,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省道205线(应县大石线)61公里处,被应县交管大队大临河中队民警拦截,将车辆拦停后,民警对章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进行称重检测,结果车辆限重应为49吨、载重104.15吨、超重55.15吨、超限率为112.6%,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以上驾驶员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