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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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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清偿到位。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我省去年年底出台《办法》。《办法》是《条例》的细化和补充。以政府令的形式细化和完善《条例》,我省走在全国前列。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重拳根治农民工欠薪,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中,我省被评为A级,连续四年位列全国第一方阵,2021年我省所有查实的欠薪问题全部在虎年春节前清零。此次《办法》出台,将我省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管用的措施上升为政府规章,进一步明晰职责划分,将《条例》贯彻落实落细。

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25条细则。《办法》明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为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这是我省在根治欠薪制度设计层面,首次把实际施工人也就是包工头列入欠薪清偿主体。《办法》同时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还就实名制用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总包银行代发和欠薪维权公示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高建华 王西勇)

[编辑:冯瑛]